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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 时间:2025-05-12
自1997年起,在我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计划。因此,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是一种 执业资格,若要获此称号,则必须参加侧重于工程建设监理实践知识的全国 统考,考试合格者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否则,就不具备监理工程师 资格。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1. 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
根据对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我国对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从两个方面做了限制: 一是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 是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具体来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格考试。
1)参加全科(4科)考试的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
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 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
两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 考试内容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业务主要是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所以,监理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  制、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涉及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  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  论与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3. 考试方式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是对考生掌握监理理论和监 理实务技能的抽检。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 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 标准的办法, 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
 

 
 
 



 
 
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 段。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 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 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监理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注  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并且只能在一家企业注册。
1.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书》的。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2)初始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1)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 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相关的工程技术、 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上述资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务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 注册,并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
本人保管。
(5)随时受理审批,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符合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
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
2. 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须办理延续注册。
(1)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
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③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准予延续注册的人员名单。
3. 变更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如果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如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 业等,应当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 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 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 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聘用单位 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不予初始注册
如果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 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 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 注册失效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 应资质证书;(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 注册;(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8)其他导致注册 失效的情形。
6. 注销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注册,交回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注册管理机构将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注销注册;(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 (4)依法被撤销注册;(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6)受到刑事处罚;(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1. 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 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 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1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 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专业选修课各  8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 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 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还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 课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字 数在3000以上的,每篇可充抵选修课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次可充抵选修课8学时。
2. 继续教育的内容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方式: 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继续教育的内容如下。
1)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权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是通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来规定的,不必单独授 予。 一些主要职权如下:
(1)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令,如开工令、停工令等。
(2)要求承包商制订详尽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批,有权审查施工 方案和用款计划。
(3)接收并检验承包商报送的材料样品,批准或拒收材料,如果承包商 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有权下令将该部分工程拆除。
(4)对工程的每道工序进行开工审批及完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下 道工序不得开工。
(5)监督工地,对重要工序要旁站监督。
(6)批准分包合同。
(7)解释合同中的歧义。
(8)命令暂停施工。
(9)警告承包商进度太慢。
(10)证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
 

 
 
 
 



 
 
(11)批准或拒绝延期和费用赔款要求。
(12)发布工程变更令。
(13)确定变更工程和额外工程的价格。
(14)核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
(15)签发付款证书。
(16)签发移交证书。
(17)签发缺陷责任证书。
从上述职权内容看出,监理工程师作为受业主委托参与监督管理的第三
方,他不属于业主和承包商的任何一方,为了完成委托的监理业务,必须认
真研究合同文件,掌握在具体项目中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