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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 时间:2025-05-12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 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 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 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以上城市设立考点。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岗位技术职务,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岗位与一般工 程技术岗位不同,它不仅要解决工程设计与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而且要组 织工程实施的协作,并管理工程合同,调解各方争议,控制工程进度、投 资、质量和安全等。如果监理工程师转入其他工作岗位,则不应再称为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经注册确定,即意味着具有相应于岗位责任的签 字权。
 
 

 
 
 
 
 
 
 
 
 
 
 
监理工程师是具有专业特长的工程项目管理专家,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是 岗位职务,不是专业技术职称。石油化工行业监理工程师分为油气储运、城 市燃气、工程机械及设备安装、焊接工艺、建筑、建筑结构、工程测量、工 程地质、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信、工程经济等岗位。
为了适应监理工作岗位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应该比一般工程师具有更好 的素质,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与各方的关系如图1-2-1所示。

图1- 2- 1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与各方的关系
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
1. 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专业知识
现代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巨大,要求多功能兼备,应用科技门类繁多,组 织工作十分复杂,如果没有深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 有关法律知识作基础,是不可能胜任其监理岗位工作的。在国外,监理工程 师或咨询工程师,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大部分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我国 监理工程师也要求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这是保证监理工程师素质的重要基础,也是向国际水平靠近所必需的。
每个监理工程师除了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知识以外,还必须要掌握与自己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本专业相关的其他专业方面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学习并掌握组织 管理、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力求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2.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要按照合同、招标文件和项目 有关要求,做好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分清参建各方工作界面,理顺工 作流程、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地进行。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一定协调能力,能够在第三方的位置上协调各方利益, 解决各种纠纷;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在项目条件发生变化或者 &jinnian金年会nbsp;风险出现时能够冷静、正确应对。
3. 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上 应用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经验越丰富。 一些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失误,往 往与实践者缺乏足够的经验有关。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放 在重要地位。例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 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结构设 计经验。我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也作出了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中级技术职 称,并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才能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取得 注册资格的规定。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立项评估、地质勘测、规 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及设计管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管理、工程
监理、设备制造等。
4. 要有良好的品德
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品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 情操;(4)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5)具有良好的性格 秉性,善于同各方面合作共事。
5. 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能胜任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现场作业性强、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差、任务艰苦繁忙,必须 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否则难以深入现场承担监理岗位工作。我国 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主要就是考虑监理从业人员身体
健康状况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

 
 
 
 



 
 
 
二、 监理工程师职业守则
 
 
监理工程师除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素质外,还要求其具有崇高的 职业道德。监理工程师要坚持公正立场,不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 在监理执业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1)维护国 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  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  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  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  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  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  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