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 和颁布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行业、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 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本节列举和介绍的是与 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定。这些相关 法规和规章不仅是监理人员工作的法规环境,也是监理人员的重要工作依据。
一、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
及规定
1.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 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
2.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 号令)。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3. 部门规章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设部令第78号)。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9号)。
(8)《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1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 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第12号)。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1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4. 行业标准及规定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中油办字 〔2006〕146号)。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 248号)。
(5)《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建设 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6)《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则》(SY 4200—2007)。 (7)《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Y 4116—2008)。
(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2008〕841号)。
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
悉和掌握其中与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便依法进行 监理和规范自己的工程监理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 一部大法。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建筑法中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内 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工程监理任务的委托和承揽
《建筑法》中的相关条文及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 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 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 监理合同。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 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 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 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 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2. 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
《建筑法》中的相关条文及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 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 工程监理的禁止行为和责任
《建筑法》中的相关条文及内容:
第三十四条 …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法》中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内容
《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相关条文及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 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 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 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 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
1.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 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一章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 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关于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
《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关于监理方式的规定
《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 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 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违规责任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 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
字的。
《质量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3. 关于监理人员的违规责任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 的,终身不予注册。
《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条例》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 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 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以建设单位、勘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 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
规定。
1. 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 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 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 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违规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 关于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 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要点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 工程监理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1月17日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下列建设工程必 须实行监理:
《规定》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 其他工程。
《规定》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规定》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 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 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规定》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 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 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监理。
《规定》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 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
助资金的项目。
《规定》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
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 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
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规定》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榷后,可 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建设部于2007年6月26日发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58号令),该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 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 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资质管理是我国政府实行 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工程监

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
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仅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同时也 是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体现 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这反映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 工程监理业绩则反映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的经历和成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 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 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
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甲级、乙级和丙级,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
每个专业工程类别按照工程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又分为3个等级。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综合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 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④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 一级注册 建造
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累计不少于15人次。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 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 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①甲级。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b.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c.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 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25人次;其 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表1-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d. 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e. 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 制度。
f. 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g.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h.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 事故。
i.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 工程
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②乙级。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b.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
工作的经历。
c.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
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15人次。其 中,
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表1-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d. 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e.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f.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g.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 事故。
h.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③丙级。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b.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 工作的经历。

c.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 表(表1-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d.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e.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表1-1-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
工程类别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15 |
10 |
5 |
2 |
冶炼工程 |
15 |
10 |
|
3 |
矿山工程 |
20 |
12 |
|
4 |
化工石油工程 |
15 |
10 |
|
5 |
水利水电工程 |
20 |
12 |
5 |
6 |
电力工程 |
15 |
10 |
+ |
7 |
农林工程 |
15 |
10 |
|
8 |
铁路工程 |
23 |
14 |
|
9 |
公路工程 |
20 |
12 |
5 |
10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20 |
12 |
|
11 |
航天航空工程 |
20 |
12 |
|
12 |
通信工程 |
20 |
12 |
|
13 |
市政公用工程 |
15 |
10 |
5 |
14 |
机电安装工程 |
15 |
10 |
|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 师人数。
(3)事务所资质标准。
①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②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 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3)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范围
(1)综合资质业务范围。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业务范围。
①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②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 的工程监理业务。
③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 业务。
(3)事务所资质业务范围。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 的工程除外。
此外,工程监理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 询等业务。
2.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和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 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受
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 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 意见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则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要提交的材料
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申请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及相应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或合伙 人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
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
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 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 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2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 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 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 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 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
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 书变更手续。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其余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 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
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 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4)工程监理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
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3.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现阶段管理体制,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原则是“分级 管理,统分结合”,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 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铁道、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 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 理工作。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初审工作完成后,初审结果先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经公 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
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资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便于社会监督,从而增强其公正性。
3)工程监理企业禁止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
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
揽监理业务;(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将承
揽的监理业务转包;(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8)涂改、伪造、出 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工程监理企业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企业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 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全
部内容
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于2006年 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6〕248号),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 等作出了规定。意见全文于下。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 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和相关行业监理 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 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
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
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 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①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 制性标准要求;②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 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 求;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 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④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 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⑤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 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 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
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
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
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 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 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 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 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 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 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 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4)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5)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 定立卷归档。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 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 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 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 照
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 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 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l